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民政厅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大中专院校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就医管理及费用支付经办业务指引》的通知(穗医管〔2014〕125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47号)等文件,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并足额及时缴交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本校建立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由学校统筹管理的制度。
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门诊慢性病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不在学校统筹管理范围之列。
第三条 学生医疗费来源和使用。根据《关于调整<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5号)的规定,由广州市医保局按规定标准定期拨付的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费用,构成学校居民医保参保学生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用于支付适用本办法的参保学生在学校指定的门诊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
第四条 学生处学生综合事务办公室为执行本办法的责任部门,学生处学生综合事务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如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上报学院领导部门,并向市医保局报告,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 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报销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及有关规定执行。对未列入开支范围及不符合报销范围的不得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中超出范围和超标准的费用由患者全部自费。
适用本办法的在校学生参保人本人在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普通门(急)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和学生个人分担,按实际收费标准个人支付10%,由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90%。门诊专项资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人。
我校指定以下门诊部为首诊医疗机构:
广州校区:龙洞人民医院、凤凰街柯木塱社区卫生服务站
东莞校区:麻涌医院、东莞校区医务室
第六条 经学校指定的门诊医疗机构同意转诊到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急诊学生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或法定假期、寒暑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实习期在实习地所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在就诊日期起2个月内,广州校区学生向学生所在院系辅导员提出申请追溯零星报销,并将诊疗病历,发票及详细清单,医保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到所在院系审核,再交到行政楼203办公室;东莞校区学生将诊疗病历,发票及详细清单,医保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交到东莞校区医务室。 经学校指定门诊医疗机构审核,除去自费部分,对基本医疗范围内符合规定的,由专项资金按 70%比例报销。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有关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3.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4.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5.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享受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如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在保险公司取得理赔后,在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学校门诊基金按规定予以理赔或补差。
第九条 学生处学生综合事务办公室负责学生门诊医疗有关制度的制订,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会议的方式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学生综合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